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树立部、国度发扬和转变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令第8号告示;
按照2016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树立部、国度发扬和转变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令第29号矫正
2007年11月8日树立部、国度发扬和转变委员会、监察部、民政部、财务部、疆域资源部、中国黎民银行、国度税务总局、国度统计局令第162号告示,自2007年12月1日起推行